| | |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 | 免费法律论文网 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免费法律论文网建立,司法实践起到了巨大的免费法律论文网推动和影响作用,非财产损害的内涵也是随着司法实务的改变而发生着改变。因此,探讨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我国的实践 一、司法实践演进立法的方式 按宪法规定,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同时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只能对“属于法院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故本文在谈及国内关于司法演进立法的案例时,笔者只引用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对其他案例,无论有多少所谓的“创新”,笔者都认为与本文中论述的主题不可相提并论。我国民法通则虽未规定侵犯具体人格权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司法解释及其他途径的作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并扩大了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创造了许多权利形态可取得非财产损害赔偿,如死者名誉权、生活安宁权、物质性人格权、法人形象权、信用权、财产权等,司法实践演进立法的活动较为活跃,司法演进立法的方式主要采取法律解释与直接创造法律原则的方式。 1通过法律解释演进法律的方式 如王忠泰与福建省地图出版社因出版物上错印电话号码致其受电话骚扰损害案中,法官是以民法通则为判案依据的,在解释学上采用了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所谓目的性扩张,指为贯彻法律规定宗旨,将本不为该法律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衡量法律目的或基本思想,法律条文所涵盖之案型种类显属过狭,而不是贯彻其规范宗旨,遂依规范宗旨将本应包括尚未包括在内的案型,纳入法条之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对于侵犯人格权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在体系上存在法律漏洞。由于上述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律解释的“造法性”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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