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
| | 法律论文库 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对抗王权的法律论文库过程中确立起来的法律论文库一项宪法性规范,它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含有完善法律调整的合理技术成分”。(1)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司法独立原则不仅被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同,并演变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则。 在我国,对司法独立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学界对于司法独立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逐渐形成了司法独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共识。但是,现行立法有关“独立审判”的相应规定尚欠具体和完备;学术界对于司法独立的内在精神实质与价值定位的理解还很不明确,以致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保障等具体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司法独立的相关理论问题作深入研究,以正确把握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并对其价值进行正确定位。笔者不揣浅陋,就此发表几点拙见。 一、司法职能和特点 正确把握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应当从司法职能和特点入手。在理论上,对“司法”一词的界定,向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通常的观点认为,司法是一个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判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本文在特定意义上也是传统意义上使用“司法”一词,即把司法的主体限定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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