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自由心证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关于自由心证问题研究的理念式大纲
| | 法学法律 免费小论文 导言 自由心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上溯到成熟的法学法律 免费小论文教会法当中,就能找到它的法学法律 免费小论文影子。然而,教会法的体系及其封建法律的本质决定了那时的自由心证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在本质与功能上是大相径庭的。作为法律概念,自由心证不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专有名词,但是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却不能不说它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法制建设中的产物。 十七世纪中叶,欧美大陆的封建统治发展到极至,人被划分为三等,妇女毫无地位,这样的统治反映到法律制度上,便决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确立,这种证据制度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均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依照这个制度,男人的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女人的证言的证明力,贵族的证言证明力高于普通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僧侣、牧师的证言证明力高于俗人的证言证明力,基督徒的证言证明力高于犹太人的证言证明力,而不问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如何。这种证据制度同时还规定,一个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证据,只有当两个证人的证言相符时才能作为一个证据。针对这种歧视人权的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便立即着手寻求与建立新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之一便应运而生了。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由法官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自己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良知来自由判断、取舍的证据制度。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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