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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纳税人诉讼 以私权制衡公权

    将整个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为此,有学者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一、传统理论和传统做法:以公权制衡公权
   法律上有所谓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而私权的行使应受司法审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对私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协调私权行使中的利益冲突,制止、纠正滥用私权以损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法律秩序,发挥了极为重大的作用。
   相对于私权的行使而言,公权(以下仅限于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为例外)。传统的法理和做法是:某个政府机关被授权行使某项行政权(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就相应设置或授权另一个政府机关来予以制衡、控制。而对于被授权的另一个政府机关的行为,又需要再设置、再授权第三个政府机关予以制衡、控制。此即゛用公权制衡公权的法理,盖源于所谓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此在学说上和法理上均能自圆其说,不能谓不合理。
   但是,从公权制衡公权的实践,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一方面,行政权的不断膨胀、不断扩张、益发强大;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行使并未受到适当的制衡、控制。特别是,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很难得到纠正。人民所期盼的小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并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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