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 | 法学毕业论文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法学毕业论文学术基础上萌生的法学毕业论文?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 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 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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