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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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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分工,这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问题。此种分工也包括纵、横两个方面的权限划分。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作了规定,这可以理解为审判权的纵向分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该法所涉及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权的一种横向分工。可以说,严格的内部职权划分是国家权力整体分工能否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立法权 1、立法权的概念 人们一般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立法权这一概念。一是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二是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三是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我们所说的立法权,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的。它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 2、立法权的性质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设计了一种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分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不致超越其他权力之上。但是,一个国家总要有一个机关代表主权成为最高权力,否则国家将无法有效地行使统治权。这是其一。其二,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国家是个人最终的真诚的接受者,是最强大的社会力量,是为每一个公民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而“如果主权意味着最高权威,从逻辑上就可以这样推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个人、团体或者机构-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内行使主权。身处最高地位者,从逻辑上讲,必须比任何人的地位都高;不能有任何人的地位高于其地位或与之等同。”[11]其三,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显然,立法权为行政权、司法权设定了基本的活动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权也是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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