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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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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的概念 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能力说。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是能够的意思。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①]罗杰。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②] 二是强制意志说。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③]美国学者彼德。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1)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2)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3)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如强盗手中的刀枪)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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