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研究
| | 国家宪法论文 汉斯。威尔哲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德国卓越的国家宪法论文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国家宪法论文贡献是创立了目的行为论理论。这不仅动摇了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的权威,而且影响了整个刑法学体系。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博士评价说:“当今写刑法总论的人,无论是采主观主义立场还是采客观主义立场者,如果不论述目的行为论,就不算是完整的刑法总则体系。”〔1〕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lehre),还是关于“目的行为概念”(finaler handlungsbegriff),这一问题不太明了。不过,无论其名称如何,目的行为论的目标是,以目的行为概念为中心构成新犯罪论体系,否定以往以“故意”作为责任条件的思想,而认为“故意”是行为本质的要素,即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主观的违法要素。从目的行为论的结论来看,对于违法性及责任概念均有重大改革。 目的行为论以前的行为论(称为传统的行为论)主要是因果行为论。该理论主张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身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也就是说,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动作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上述理论,威尔哲尔持不同见解。他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所谓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由于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定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向达成此目标的活动。”〔2〕他还说:“纯粹的因果现象,不是在目的指导下的活动,而是渗杂着诸因素的一种偶然结果,因此,如果说目的性是一种‘预见’,那么,因果性则是‘盲目’”。〔3〕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7256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