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 | 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 司法权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毫影响。 -约翰。马歇尔 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只 是其中的一种,如何取舍选择当然取决于进行解释的 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所以]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中靠逻辑演绎出来,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去归纳之。 -来栖三郎 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虽然我国的传统观念强调“法无二解”,当局也一直担心法律诠释和与此相关的律师活动会导致“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是非无度”、“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等后果,但正如梁启超早就指出的那样,法律解释的学术“禁之终不可得禁”也 。时至今日,间或有人对那种了无生气、疏于研究和思虑的条文说明书泛滥成灾不以为然,却没有一个人会否定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然而,关键的问题是怎样进行解释、怎样认识解释。法律只有在“万物皆备于我”的前提下才能允许法律家进行推理吗?换言之,解释仅仅是一种包摄技术还是兼有创造规范的功能?制度化的法律解释到底应该是封闭的系统还是开放的系统、是等级结构还是平面结构?完全客观的法律解释是否可行?正确的解释以及相应的法律决定究竟是唯一不二的还是可以再三再四的?在中国,在立法已经粗具规模、司法改革正在深入的现阶段,很有必要围绕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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