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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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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贰、社会行为概念 1、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的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卫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行为如果是静身养性、孤寂的祈祷等等,也不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同时考虑了第三者的举止时才是社会行为。由于谋求第三者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很普遍地而且在形式上就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实质方面,例如因为也同时考虑在消费时第三者未来对产品的渴求和自己的“节俭”的方式也以此为取向,或者在生产时把第三者未来的渴求作为行为取向的基础等等,也是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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