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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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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提示:下面的论述绝不是搞什么“经济理论”研究,而是仅仅给若干仍然很常用的概念下定义,并且指出在经济内部某些最最简单的社会学关系。给概念作界说的方式,在这里也纯粹受到实用的原因所制约。在术语方面,能够绕开“价值”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与k.毕歇尔(卡尔。毕歇尔,1847-1930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术语相比较,在这里的有关段落(关于劳动分工)里,也仅仅出现某些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为了我们这里所追随的目的,出现这种偏差似乎是值得的。-首先还不能有任何的“生动活泼”的描述。 (1)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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