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 | 法律论文库 一、立法语言失范化之现状分析 所谓立法语言失范,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法律论文库一种简略说法。所谓立法语言失范化,是指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法律论文库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一)失范种类多 1、动宾搭配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代理职位”就属于动宾搭配不当,正确的搭配应当是“代理职务”。 2、无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条文中,“生产者、销售者”是主语,“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行为状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是补语,“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从句,行为状语后面的谓语“向社会销售”被遗忘,因此本条就成了没有谓语的句子。 3、标点符号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六条第二款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中的第二个逗号是误用,应当改为顿号①。 4、逻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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