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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构”语境下法治的必然性

      近几年在中国法学界兴起了一股解构法律与法治之风,以至于张文显等在其《中国法理学二十年》一文中,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分成三个派别,其中一个派别的法学家坚持解构“法律本质论”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如法典、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仅仅是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东西。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而没有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词语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中。他们还认为,法律本质论在中国表现为“意志论”,即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个体意志之间总是矛盾的、冲突的,无法形成统一的集体意志,因而集体意志是虚构的,所以统一的法的本质是不存在的「注1」。由否定法律具有实在的或统一的本质之对法律的解构必然导致对根基于法律的法治的解构,而解构法治即否定法治的近现代内涵就只能到本土的历史和传统中去寻求所谓“本土资源”。在《秋菊打官司与山杠爷的悲剧》等文中,本土资源论者大力倡导在本土文化中寻求现代法治的资源。笔者将在东西方解构语境下,力求探讨并阐明法治的必然性及中国法治建设对待外部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应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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