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制度·历史·价值——学法之路
|
| |
屈指算来步入法律的殿堂已经有三年多了,我是半路出家,先学习语言文学后来又来学习法律,在行将结束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的时候,猛然发觉自己这三年多来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有一条清晰的轨迹:具体法律制度-法律的历史-法律的价值。 乍一开始学习法律,往往注重学习各个部门法中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剖开每一具体的法律制度,仔细分析它的构建和要素在这一阶段法学教科书成为主要的阅读对象。 继而具备了一定的有关具体法律制度的知识之后,便自然而然的渴望了解一个具体制度的来龙去脉,追溯已经逝去的时光去发现它的昨天,以便更加清晰地明了它的今天,进而把握他的未来。一个不了解其历史的人即使了解了它的现状,也将仍然无法预知他的未来, 作为理论法学的法律史学的魅力的一个方面正在于此。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了解它的发展演变的历史,没有对其部门法史的深刻了解将很难说对该部门法的现状有了深刻的了解。 曾经经常听到有人形容那些学习民法的人言必称罗马法,其实就是说学习民法的人应当深刻了解现代民法的鼻祖-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历史。的确,法的历史是一个宏大的领域,这个方面的论著也汗牛充栋不可胜数,单一部门法的历史和所有法律部门的历史、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本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综合的西方法律史与单一的西方国别史、比较法律史等等。想要全部一览无余无疑是痴人说梦。作为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则应当是熟悉本国的法律史和西方法律史,并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的历史有所了解,然后是对自己所研究的部门领域内的部门的法律史有所了解,没有这些基本的历史资料和背景,不但自己无法以一个更加开放宽阔的视野里进行研究,也将无法理解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所研究的成果,易言之,不具备进行法学交流的基本要素,无法自由运用对于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来说所必需的基本的语言和概念。特别值得说明的也是值得遗憾的是,在我所研究的民商法领域中,有关民法的部门法史也就是民法史方面还有相当大的空白,关于中国民法史的著作并以民法史命名的在全国来说只有二种,一本是《中国民法史》,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而对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史的著作根本就没有,连外国作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译本也没有,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遗憾。从我国民法学者在进行民法研究时所使用的资料看来我们的邻国日本就做得比我们好多了,不但有外国学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译本还有本国学者自己的民法史著作。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