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质、量互变关系
| | 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 质是事物自身区别于他事物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内在规定性。事物的法学法律 教育论文下载质是在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它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是统一的多方面的;在不同关系上,同质事物所表现的属性是可变的,相对的。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水平,以及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顺序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吾以为事物之量乃事物构成组成成分才是最重要的,而这种构成成分最能决定事物之质变。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量变与质变规律有一十分重要之缺陷,即表述不正确。吾以为唯有不同物质构成或不同事物之量的增加方能引起质变。而且凡有不同组分之事物的量之增加,其至一定程度时必定引起质变。反之,单纯的数量增减,永远不可能引起质变。 吾以为量变不一定引起质变,而质变也不一定引起量变。由量变到质变其中有一必不可少的要件乃是不同组分之量和一定的空间排列顺序,其中最重要的是前者。即量的积累乃指不同组分即不同事物的量的积累,而且量的积累要有一定的规律性。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研究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扩大知识面,扩大不同知识的积累,而且要注重这种量的空间排列顺序;只有当这种不同组分的量有一定顺序的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发生我们所预期或期望的质变。而且质变有叁种可能一是变好,二是变坏;还有一种则是仅有量变而没有质变。之所以会有此三种不同情况,吾以为主要是由于量的积累时其组分和空间排列顺序不同使然;所以科学研究工作者之重要任务之一,便是研究找到这种量的空间排列顺序和哪些不同组分的事物组合最为合理。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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