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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精神文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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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时,不能不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古今中外的社会、伦理和法律思想领域,一直是一个聚讼不休的问题。 我国先秦时期儒法两家之争,就某种意义上说,就集中在对法律和道德的看法上。儒家强调圣君、贤人,强调道德教化作用,而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即主张“德主刑辅”(23)、“为政以德”(24),提倡人治、礼治、德治等。与此不同,法家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即主张法治,“不务德而务法”(25)。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在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看法上,一般说可归纳为三派:第一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一种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可能就不配称为法律。自古希腊、罗马开始直至当代的各种自然法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持有这种观点。第二派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19世纪以来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大多倾向这种观点。第三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两种平行手段。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社会学法学派通常就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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