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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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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言、符号等问题的研究是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一个较突出的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倾向更为发展;它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许多学科。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2)所创立的新修辞学就是这种倾向的一个体现。新修辞学法律思想是以这种哲学来解释法律的产物。 一、新修辞学 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new rhetoric)是一门实用学科,它的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幅艺术珍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它的研究对象是商讨技术,旨在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发展的条件以及这种发展的效果。”(3)新修辞学反对传统的近代修辞学,后者将修辞学降为对文体、文采的研究,新修辞学并不追求美学或装饰,它仅仅是一种说服人的手段或提出问题的技术。 他又指出,新修辞学也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当一个人提出一个明确的、逻辑上的站得往的议论时,只要依靠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足以使人同意他的论点。但事实上,许多人对某一问题的争论可以有不同的、但却都是合理的意见,因为有关人类实际的政治或道德等问题,是无法将它们简化为真或假的对立的,各种不同意见可以同时是合理的。所以他主张、形式逻辑的不足应由新修辞学来填补。前者是根据演绎法或归纳法来说明和证明的技术,新修辞学增加了辩论技术。“这将使人们不仅说明或证明他们的信念,而且要论证他们的决定和选择,因而新修辞学创造了价值判断的逻辑,它是实用推理中必不可少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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