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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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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从世界范围而论,是一门相当古老的学科,但就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而论,却还是一门比较新的,且迄今为止基础相当薄弱的学科。就像任何一门新建学科一样,我国法学面前存在着一个尽可能科学地确定这一学科的范围和分科问题。当然,任何科学学科的范围和分科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客观需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以及本门科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变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总会引起本门以至其他学科工作者之间的争论,这种争论反过来又推动了学科本身的发展。 以下本文先论述法学的对内范围,次及法学的对外范围,然后是分科,最后是关于分科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果用一个形象化的说法,科学体系就如由许许多多座大楼组成的一个蔚为壮观的建筑群;这许许多多座大楼就是各门学科。法学即其中一座大楼。这座大楼与其他大楼,特别是最近邻的一些大楼的比较关系,就是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这座大楼内部的结构和它的许多房间,则分别表明了法学的对内范围和分科问题。 一、 法学的对内范围 社会科学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但具体地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阶级和不同派别的思想家、法学家,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在确定法学的范围时就是从对法律的这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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