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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

      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本文所讲法律分类主要指各部门法的划分。
     一、民法法系的法律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根据不同传统可分为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民法法系(在中国通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通称英美法系)。民法法系关于法律分类的模式、标准以至思维方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前苏联、旧中国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法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在这一基础上再分别划分各部门法。公私法之分来源于罗马帝国初期法学家的学说,但在罗马法文献中,主要内容是私法,中世纪也无公私法之分。13—15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在复兴罗马法时,对公私法之分也仅加以重申而已。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思潮,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公法地位的上升和公私法之分的确立。在19世纪欧洲大陆法学家眼中,公私法之分几乎成了自明的真理,在法典编纂、法制改革和法律教育中被广泛应用。这种分类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职能主要在于保障这种权利并充任私人纠纷的仲裁者,因而公法和私法、国家和个人严格分开。民法、商法构成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行政法规和刑法被认为是公法,程序法有人认为应依实体法性质而定,但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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