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一章)
| | 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 在马克斯 韦伯所处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时代,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正处于动荡不宁的法学法律 免费论文状态。有四个重要问题始终困扰着韦伯那一代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义的衰落、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的蔓延,这些问题也便构成了韦伯一生学术活动的主要背景。[1]韦伯是一个对自身处境有着清醒认识的思想家,他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本主义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深深知道自己接受法学教育所获得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最终没有选择“法学教授”或“法律家”作为自己的职业,而是转向了经济学,进而又以整个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作为自己学术事业的根据地。这样一种个人生活史其实不仅对他个人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表明法学研究方法可能具有某种缺陷,而一种社会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尽管韦伯放弃了“纯粹的”或“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法律却始终构成韦伯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域。通过把法律纳入到社会理论的分析架构之中,韦伯揭示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韦伯本人并未明确宣称自己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法律,但是,通过对他的著作的研读,我们却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看到,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东方”各国的规则模式以及英国的“普通法”都成了衬托欧陆法律模式之独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韦伯关于欧陆法律之独特性的论题,为此,它将涉及:一、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历史-社会建构过程;二、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变成一门社会科学;三、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四、韦伯法律思想的内在紧张-“英国法问题”;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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