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时候,人类为征服自然而自豪;另外一些时候,人类又为自然界而沮丧、无奈。尽管我们在尽力认识和把握这个世界,但是,完全掌控它是不可能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虽然我们不知道明天究竟会发生什么,但是我们明确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知道今天已经发生了什么。因此,采取正确的对策,及时有效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与自然界的魔鬼作斗争,必须依赖两种锐利的武器:一是科学技术;二是法治。我们有时候生活在正常环境中,这需要平时法;有时候生活在危急环境中,这又需要危时法。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我们生活。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即使在紧急环境下,也不能抛弃法治。紧急状态与法治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合作,相得益彰。 危时法是与平时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危时法就是调整危机状态的法,就是在危急时刻适用的法。什么是危机状态呢?各国立法上名称不一,近似的提法有“紧急事件”、“紧急情况”、“非常状态”、“特别状态”等,还包括一些狭义上的“戒严状态”、“战争状态”等。尽管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但大致上的内容是近似的。在美国,“紧急状态”将被宽泛地解释为这样一些情况:由于发生了某种(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由(如战争或内乱),政府中止人民的某些权利。在欧洲,被称之为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gency),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认定紧急状态需要一系列标准: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调整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就是紧急状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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