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
| | 免费小论文 一、对“法理分析”、“法律分析”现象的免费小论文认识 陈金钊:近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哲学思考”的免费小论文现象。从清华学术期刊网的搜寻点击中可以看到,自1994年-2002年的法学论文中,冠以“法律分析”题目的论文1166篇,冠以“法理分析”的87篇,冠以“法哲学思考”的26篇,冠以“法理思考”的40篇。近来还发现,有许多博士、硕士论文题目也都以相似的名称命名。所以,称“思考”“分析”为一种法学现象并不足为怪。但这种现象能说明什么?其背后还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我们是否应对“法律分析”“法理分析”进行分析,或对“法哲学思考”,“法学思考”进行思考,就十分庄重地摆动理论法学工作者面前。 在今年评审的博士和硕士论文中,我看到了几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内容以后,感觉有点发闷,我想提出一些问题,如文章内容的法理分析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说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话,那么,作者凭什么说这样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这样问法,被问者同样可以反问:你说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如果不进行仔细思考,恐怕对这样的问题一时也难以回答。一般来说,在“分析”之前冠以经济、法律、哲学等限定词,都应该有用于分析的图式(或范式),如典型的经济分析是指成本效率分析,典型的法律分析是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责任关系的分析。依此类推,我们的问题是:法理分析的范式(或图式)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理论分析都是法理思考?法理学科的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应该说法理学已走过了其幼年期。法理学为法学的发展也贡献了许多知识、原理和方法等,但法理学是不是也为法学界贡献了分析范式,或者说贡献了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分析工具,是值得法理学者认真思考的问题。通过对部分冠以“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篇名的论文分析,我们很难看到法理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分析,更多是借用法理之名叙述作者对某一问题的简单认识。虽然这种认识也勉强可以说是“法理”,但肯定不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法理,而是对某一问题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大多数没有运用现成的法理学理论进行分析,甚至许多作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法理分析”为何物。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关于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的路径、范式还需要深入地研究。另一方面,这种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国的法学的进步,起码许多法学的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法理问题的重要性,对许多重要的法律现象需要上升法学理论的层面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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