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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程序


  人们经常有如下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说法:“程序是法律的法律专业 毕业论文生命”:“程序优越于权利”。在我国,有人甚至明确地主张“法即程序”。这说明,纯粹法理学的研究不能绕过对法律程序问题的学理探究。因为不触及到程序问题,等于说对法律之最根本的问题便无着落。尽管严格地说来,在法律世界内部,毫无疑问,既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但任何实体的目标定位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的目标追求只有被装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时,才能真正体现出其实践意义。法律作为“实践理性”,其原因不外乎法律上所设定的一切价值目标,都应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程序保障,即都应当能够被贯彻到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去。因此,一切虚拟的、缺乏实践效力的价值或目标定位,如“人定胜天”、“长生不老”之类的预设,都不能成为世俗法中的实体内容。因为任何程序都不能可预期地装载这些实体目标,也不能确保这些目标能够实现。正是在此意义上,只有可被纳入程序体系中的实体内容,才具有法律意义,
  一、法律程序的涵义及特征
  什么是法律程序?季卫东是这样界定的:“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障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孙笑侠则强调:“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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