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调整
| | 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 如果说,法律效力是法律对主体交往发生关联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内在机制的法学法律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话,那么,它的具体作用过程却是借用法律调整这个词而表达的内在机制所完成的。我们知道,在文字主宰的时代,法律只是某种文字符号的排列组合。因此,它是机械的、死的规则,那么,这种机械的、死的规则何以对处于活动的、社会交往当中的人能够起到规范作用?这就既需要法律能够做到名(法律)实(社会事实、与社会相关的自然事实等)关系的对应和相符,也需要法律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实现对主体交往关系的系统调整。那么,如何界定法律调整,如何理解法律调整与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就是纯粹法理学的重要使命。 一、法律调整的内涵 什么是法律调整?对此,学界有不同看法。我们可以在此引出三位学者关于法律调整的定义:其一认为:“法律调整,是按经济基础的要求、按照某一社会制度的社会需要,为了调整、保护、发展社会关系,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个别性规定等)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有成效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其二认为:“所谓法律调整,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参加者的一般行为模式以及实现该模式的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活动。”其三是:“法律调整就是通过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赋予社会主体以一定的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方式,进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换言之,所谓法律调整,乃是由国家所决定的某种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的一般行为模式,以及实现该模式的各种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这些观点,我们曾经提出了专门的批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法律调整的看法,即“所谓法律调整,是指法律规则作为全人类或特定社群的最高的和至上的准则,自发地或强制地作用于社会关系及与社会主体密不可分的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的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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