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概念
| |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概念是人们认知事物、接近对象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门径,所以,在首章提出法律概念问题,并不是对该问题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老生常谈,而是纯粹法理学必须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对于法律概念的不同解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所要建立的法律学科的大体面目。如站在“自然法”视角来解释法律概念,即对法律给出一个理想性、价值性和应然性的期待,那样,法理学就去伦理学不远;再如站在法律对人们实际上所产生的调整效果-“行动中的法”这一视角解释法律概念,所给于人们的则是一种现实性、功利性和实然性的期待,从而法理学更接近于社会学,它们最终所导致的,有可能是用伦理学或社会学来消蚀法理学,从而使法理学丧失本来应有的“主权”边界。这恐怕就是哈特以《法律的概念》来命名其最重要的法学著作的原因。那么,法律概念是什么?我们认为,它既涉及法律的宏观存在,也涉及法律的要素,即对法律概念可以从如上两个视角进入分析。另外,法律概念还涉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问题。 第一节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 一、作为存在的、可被实证的法律 法律究竟是什么?这是中外法学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然而直到如今,又莫衷一是的问题。在宗教主治的世界和一些具有强烈宗教情怀的法学家那里,法律是神灵(上帝、真主、佛陀等)的作品,因之,我们只有透过对神灵的信仰才能窥知法律的来龙去脉。甚至国家的世俗法也要无条件地受神灵降示的节制。神灵的安排是一切世俗法律得以成立的价值宗旨和基本原则。即使在当今世界,这不但是一种理论说教,而且还具有实践效力。这在当今一些笃信伊斯兰教的国家不难发现。然而,如果要用实证的立场来看待这一观点,则我们所能够实证的,只是那些号称神灵的“存在”所“安排”的规范本身,至于神灵们本身是什么,在纯粹法理学上既不能被实证,也就不能作为其分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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