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实效
| | 法学法律 论文集 法律制定后,只有最后转化为人们交往行为中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实际操守,才能使其从纸上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规则转变成人们行动中的法律。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人们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者和主体自由的保障者。否则,法律只是中听而不中用的摆设。在人类历史上,往往不乏制定的良好但又无法转化为现实秩序的法律,堪称在共和国历史上之宪法典范的“五四宪法”,虽然法良而意美,但终究没有转化成为我国的宪政制度,相反,因为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最终是:其反倒成为人们对宪政秩序心灰意冷的根源。同样,人们曾寄以厚望的“破产法”,不但没有像人们的期望那样,推出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公司制法人体制,而且因为它的无法落实,反而使人们对公司制改革丧失了信心。可见,“有法不依,还不如无法”。 一、法律实效的含义解释 如何界定法律实效的概念?这是具体理解该概念的门径。那么,什么是法律实效?有人这样解释它:“……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我们以为,该界定的前半部分是成立的,说法律实效是法律的实质有效也就无妨大碍,但在其后加上一个“性”字,则值得商榷。因为法律实效实质上已经不是法律自己的内在属性,而是法律效力的社会延伸。我们认为,可以对法律实效的概念做出如下的界定: 法律实效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和样式,是应然的法律效力实然化的情形,是法律主体对实在法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的实际状况。因此,法律实效在实质上表达着法律的实现过程。对法律效力概念的这一界定,内在地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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