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体系
| | 法律毕业论文 法律作为死的法律毕业论文文字规则,如何更好地作用于社会?如何使活动的法律毕业论文主体行为和社会关系在死的文字规则面前仍然保持活力?如果法律自身无法成龙配套、自成体系,反之,其内部相互冲突,那么,人在冲突的法律面前还能否保持镇定自若,社会秩序还能否维持得井井有条?显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言而喻应是否定的。在它的另一面,则预示着一个国家也罢,还是国际社会也罢,要使法律对社会具有全方位的影响,法律自身必须是“好”的。我们知道,关于法律“好”的界定,既可以采取价值立场,亦可以采取技术立场。前者乃是伦理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是法学-纯粹法理学必须回答的问题。尽管法律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甚多,但所有技术无不围绕着完善法律体系而努力。由此不难发现法律体系在整个纯粹法理学中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与属性 有人曾这样说:“……在法学上利用体系思维作为方法由来已久。在法哲学或法学方法论的文献中对体系加以定义,以表明自己对体系或体系思维的看法及立场必然会影响到其了解、适用法律的方法,其结果,自也会影响到其对法律的了解和适用。例如,概念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的逻辑体系;利益(或价值)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开放的利益(或价值)体系。该看法或立场的对立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皆有深刻的影响。”这既表明了法律体系研究的法学意义,也表明了该研究的法律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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