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效力
| | 国家宪法论文 法律作为“冰冷的国家宪法论文理性”和“静态的国家宪法论文规范”,何以对主体的社会交往行为能起到调整作用?何以使绎动不已的心灵世界得以安宁?又因何使变动不拘的社会得以安定?一言以蔽之,法律为什么对人们的社会交往行为具有效力?对这类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进入到有关法律效力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中,才有可能得到较好的解决。法律效力是法律制定后能够通达主体社会实践,并安定主体心理、调整主体行为的逻辑前提和基础。法律没有应有效力,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仅仅是一次规范的书写过程而已。也就不值得人们特别关注它所存在的必要。然而,只要法律制定并生效,则人们“理解了也得执行,不理解也的执行。”既然如此,与其懵懂无知地、被动地接受法律调整,不如理清法律效力的原理,以接受法律之调整。 一、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效力问题在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已经引起重视,出版了相关专著,也发表了不少论文。但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还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作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书、公证书等都不具有这种普遍约束力,只具有具体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尽管这种解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法律效力问题,但明显地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发散式说明,缺乏逻辑上的严整性。并且该狭义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实上所讲的是法律效力的范围,而不是法律效力这个概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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