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 | 行政法论文 中国社会经过了近二十余年的行政法论文急剧变革,已经使其社会结构出现了全面转型的行政法论文明显迹象。与此相适应,以经济、政治和文化为己任的法律的重构就成为必然。相应地,法律学术在种种价值和事实关注之外,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也就成为法理学的必然面向-即纯粹法理学的面向。本书作为一部教材,同时也作为我们两位作者在纯粹法理学方面的初步探索,既是我们为转型社会法理学教学如何转向的一种学理思考,同时也是对在我国以司法为中心,以规范为基础建立法理学的一种尝试。本导言是对全书基本框架结构和学术思路的一般概括。 一、普通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产生于人类的规范生活和法律实践。所谓规范生活,是指人类的交往活动应当遵守和符合社会规范的内在要求。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对高级灵长类动物-人类而言,尤为适用。亚里士多德曾把人称之为“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的动物”,即具有社会参与性的“政治动物”,这恰恰说明了规范生活之于人类活动的必要。然而,这并不是说规范的生活和法律实践就是一回事。因为和人类交往活动相关的规范,不仅仅有法律,还有道德、习俗、纪律等等。但在这许多规范中,可以肯定地说,法律是和人类公共交往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规范。特别是以商业和贸易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成为人类交往的基本内容以来,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更加彰显,人类的公共交往活动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法律实践。所以,庞德曾指出:“自十六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今天,没有法律的调整,则人类交往活动就变得放任自流、杂乱无章,从而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也就无以发挥其理性地规范人类活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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