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有资产减持事件的立法属性探讨
| | 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 随着我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不断深入,产权改革被提上重要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议事日程。所以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的减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现阶段经济所有制结构调整进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为减持国有资产做了纲领性的规划,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任务,明确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就意味着在其它竞争性市场领域,国有经济可以逐步收缩或退出。因此国有资产的减持问题被正式提上日程,这以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减持为最醒目表现。但是以国有股减持为代表的国有资产减持一直都是命途多舛:从1999年12月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国有股减持试点,到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到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叫停暂行办法,再后到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上进行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问题被困顿下来并至今。 刚刚胜利闭幕的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中央和地方有分有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这将极大的改变以往由于以往职权不分,多数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产重组的兴趣不高,只有在企业运作几乎陷于停顿的情况下才同意让社会资本介入的状况。如今有了这个改革措施,地方政府自然会考虑自身利益。这将为国有资产转让提速提供强大动力。以后随着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各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处置权。所以人们普遍预料国有资产“减持”的进程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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