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
| | 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 目次 导论 ⅰ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作用 ⅱ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993年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意见 ⅲ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997年的意见 ⅳ解释性规则能修正解释性规则 导论 当国会于1946年颁布《行政程序法》(apa)时,对行政机构的不同种类规则作了区分。最重要的是对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分。大多数情况下,一个行政机构只有使用了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的通告评论程序,才能颁布立法性规则。相反的,行政机构能在任何时候颁布解释性规则,而不需经过通告评论程序。五十多年来,法院和评论者都在努力确定和适用适宜的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标准。但结果并不令人愉悦。法院提到两类规则的区别时,常用“模糊”(fuzzy)[1]、“空洞”(tenuous)[2]、“暧昧不明的”(blurred)、“令人困惑的”(baffling)[3]以及“雾霭环绕”(enshrouded in considerable smog)[4]等词语。最高法官和下级法院的法官们围绕适宜的区分标准以及个案中的适用,存在持续的分歧。今天巡回法院在适用多种不一致的考查标准,[5]在1994年到1995年间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院对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都以五比四的票数各执一词。[6] 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此领域的判例,是以大量的不必要的混淆和不连贯为表征。更确切的,我相信华盛顿特区法院1993年出具的一份意见作了出色的工作,界定了区分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所有重要标准。[7]这样,法院只需要适用此意见确立的标准就可以了,能够显著减少表征此重要法律领域的蔓生的混淆和不连贯。之后的几年里,看上去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993年的司法意见似乎带来了社会收益。它为案例书[8]、入门书[9]以及论著[10]所赞颂,为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1]以及其他6个巡回法院[12]所遵循。但在1997年,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放弃了它1993年适用的标准,而更倾向于与之不一致的新标准。[13]我认为法院只需采纳并适用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1993年宣告的标准,放弃1997年意见中采纳的标准,就能提高此领域决策的质量、透明度和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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