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 分 权(导言)
| | 司法制度论文 事实证明,联邦宪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这是世界上所有单一制国家和议会制民主政体都应当仿效的司法制度论文。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司法制度论文原因在于,在人类历史上,我们国家经济最发达、科技最先进、社会最公正,更不要说我们轻易就成为了军事上的超级大国……我们是世界的焦点,因此决非偶然,美利坚合众国成为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公法出口国。在几乎所有方面,例如成文宪法、联邦制、三权分立、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审查,当前在整个世界都理所当然居于统治地位。这些制度运作得比其他任何已经尝试过的其他选择都要好。[1] 也许在今天,steven calabresi的这种狂妄十分有代表性,但在以前,美国人的态度却远非如此。半个世纪前,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甚至比现在还高。作为唯一躲过了二次大战毁灭性破坏的强国,美国在道义上的自负可谓登峰造极,然而,它并没有不加区别地将自己的各种宪法制度输出到世界各地。诚然,美国推广的制度包括了成文宪法、权利法案、司法审查,以及个别情况下的联邦制[2],但却不包括三权分立。 美国的影响在战后的日本到达了顶峰-麦克阿瑟将军的法律班子在令人瞠目的极短时间内向日本提交了宪法草案。[3] 尽管十分仓促,但起草者们也并未建议采纳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体制。特别是,他们没有要求日本设立美国式的总统以作为战败的代价。[4] 相反,出现的是一种独特的政体类型:我称其为“有限议会制(constrained parliamentarianism)”。和英国一样,日本的首相及其内阁必须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方能执政。但和维斯敏斯特模式不同的是,日本议会并未拥有至上的权力,它的立法权被成文宪法、权利法案以及最高法院所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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