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 分 权(一)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一、民主合法性 本部分论述将分三个步骤,首先试图对总统制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很多弊端进行批评性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揭露。为方便起见,我将以总统制的典型对手-威斯敏斯特模式开始,继而在美国、法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德国的议会制之间进行比较。我希望这些论述能够充分暴露总统制的弊端,从而唤起人们寻找替代模式的持续动力。 随后,论述会更加具有建设性。三权分立尽管存在很多制度性弊端,但它可以展现民主生活的一幅独特并颇具价值的图景-我在其他文章中将其赞许为多元民主社会的理想。[15] 本部分第二步将考察议会制政府的架构是否也能同样包容这一理想,该追问导致我推出了一种具有新的分权结构的有限议会制体制,以实现多元民主的价值观。 第三步通过侧重于考察联邦制问题,对民主合法性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联邦制经常采用一个半院体制,即代表各联邦主体的上议院权力小于代表全体国民的下议院?为什么不能建构一个象澳大利亚和瑞士那样两院平等的体制?联邦制怎样把支持和反对总统制的论证复杂化了?在考察了单一制国家中两院体制的一些特色之后,我得出了结论。 (一)、反对总统制 为了快速穿过围绕在“民主”一词四周的哲学困扰,我建议问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一股政治力量应进行多少次选举来获得多大的立法权力? 经典英国体制下的维斯敏斯特民主政体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建立在完全不分权的原则之上的。在该体制下,一个政党仅需赢得一次选举就可获得绝对(plenary)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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