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权力制约原则
| | 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法律 评职论文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2]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5673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