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五)
| | 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 五、两种方法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矛盾及其学理和社会/政治的法学法律 毕业论文下载解释 理性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的矛盾 如前所述,就法学方法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与历史法学派和理性法学派都有密切联系。系统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萨维尼也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历史法学派的人物如萨维尼等都是概念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但是,这两种方法,乃至浪漫主义方法和理性主义的方法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理性主义强调要排斥和摒弃历史,因为在历史是由具体事件组成,在历史中很难发现先验的原理或规则,在具体历史中充斥中大量非理性的经验碎片,统合为精神的运行、或者理性的嬗递都只是僭妄的呓语。因此,在理性主义的奠基者笛卡尔的体系中,历史是没有容身之地的。理性主义远离历史领域,怀疑历史而且对历史持否定态度,摒弃和排斥历史。不能被严格证明或者还原为自明公理和逻辑证明的知识,都应该被排除。在社会建构中,启蒙也有两个核心的观念:解放与进步。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只要人类掌握了理性,就一定能够带来人类的解放,这种解放包括从自然界的必然性中解放出来,也包括把人中社会制度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孔多塞表明,人类在实现其能力的完善上决无限制,人类的完善是真正无限的。伏尔泰研究风俗的目的也在于此。[62]总之,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在理性和科学的引导下,人必然会在身体、精神和道德上取得全面和谐的进步。社会也将朝着普选权、教育、言论和思想自由、财富再分配这些普遍目标的进步。整个世界的历史真正开始了:它向着统一的永久和平前进。一个“世界公民”也才能够形成“普遍历史观念”。[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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