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权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 | 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载体,也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法学法律 论文下载总和。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因为权利的实现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条件的;义务的履行是以权利的实现作为目标的。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的相等,在关系上的对应,决定了在逻辑上只要权利实现了,义务也就履行了;只要义务履行了,权利也就实现了。其实,在实践中,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属性和人们对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心态,情形迥然有别。因为权利对于其主体具有有利、有益的特性,能够调动权利主体享有权利或者实现权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与之相反的义务,却不具有权利的这种特性。一般说来,只要义务主体不具有高尚的人格和思想品德,就很难自觉地履行义务。在社会还没有进步到所有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品德的时候,就必然会存在人们对于义务的排拒,使权利无法实现。既然在逻辑上从权利入手与从义务入手都可能达成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结果,首选权利作为着眼点、入手处当然就最为有效,更能张扬权利,扩展社会生活,使社会生活充满生机与活力。以权利为本位与以义务为本位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因此,是坚持权利本位还是坚持义务本位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为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要以权利为本位,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因此,权利本位就要求为权利的实现而履行义务,为权利的实现而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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