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用主义,能为法律提供什么?
| | 法律论文题目 “实用主义的法律论文题目最大弱点是它最终对任何人没有任何用处。” --------t.s.爱略特 i 实用主义运动赋予法律现实主义与它自身相同的法律论文题目知识形态与内容。随后,实用主义消亡了(或者说融入了其他哲学运动而失去了自身的不同身份),法律现实主义也消亡了(或者说同样地被其他法学流派所吸纳而得到超越)。最近,实用主义得到了复兴。我在本文中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实用主义的复兴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诞生?而这种新的法学理论与新实用主义之间,以及法律现实主义与旧实用主义之间,有着相同的联系。基于以下两点,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新实用主义和旧实用主义一样,并不是和其他哲学有着明显区别的哲学运动,而是对许多种类的哲学思想倾向的统称。并且,新、旧实用主义所指称的是相同的思想倾向,所谓新实用主义并不新。这些思想倾向中构成实用主义传统的那一部分,已经被法律现实主义(主要通过霍姆斯和卡多佐的著作)富于成效地吸纳;而其余部分以前没有,现在也不会有任何出路。那些许多年前被法律现实主义富于成效地吸纳的思想倾向,确实有助于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形成,但这里的“新”主要是指对法律现实主义中幼稚的政治学和其他的不成熟之处及夸大其辞的抛弃。这种经过清理的、现代化了的现实主义极少或者完全不应归功于新实用主义-如果确实存在新实用主义这样的事物,但我对此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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