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
| | 法律论文网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论文网司法解释也涉及到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论文网连带责任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但是如何掌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几种主要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如何确定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也可以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一般而言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些特别要件,才能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加害人也才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 1.主体的复数性 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同一企业的数个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因为承担责任的不是这些雇员而是他们共同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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