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总称。当今世界,众多西方国家正在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adr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总体架构。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因其改革理念先进、制度设计精巧而广受重视,对adr的吸纳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尽管迄今为止的民事司法改革主战场在于诉讼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adr方法,相反,我国的调解、国际商事仲裁等adr实践还相当成功,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特别是,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推进中国的adr实践方面有了重大举措,前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者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特别是调解组织、调解程序问题作了规定,这表明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adr实践方面的态度有了重大变化,必将把adr实践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 英国启动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根据欧文勋爵的介绍,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五个主要缺陷:案件审理过分拖延;诉讼成本过高;不适当的复杂性;诉讼中对可能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即财力强的当事人可利用制度的所有短处击败对手。[1]据此,对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一项针对1000家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调查表明,98%的受访者表示支持进行民事司法改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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