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宪法的权威性
| | 行政法论文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行政法论文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说:“法是鉴别人类行为之是非的行政法论文科学。”这样说来,法也就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了,法的本质不外乎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段、—种体制、—种秩序。 宪法是“法中之法”,这前一个“法”字,指的是法的第一种意义,即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判例等等;后—个“法”字,则指的是第二种意义的法,即法的精神实质,也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法则。 宪法因而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所以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循,任何法律法规和判例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于此,可得出宪法概念的广义性和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论据。 我们把人类在一切组织关系上都完整结合(于一个领域)的状态叫做“国家”。既为一个国家,便总有一批人管理它的事务,我们把这批人叫做“政府”。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依照国土上最高的法律管理国内外事务,我们把这种法律叫做“宪法”(the constitution),把这种政府叫做“立宪政府”(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色列和伊朗则以祖传的圣书如《圣经》和《可兰经》为其根本法。还有些国家并无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一国的根本法,英国和新西兰就是如此。含有上述这几种意义的宪法就是狭义的宪法,我们把它叫做“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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