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卫·休谟正义论中自豪的地位
| | 法学法律 论文集 休谟对于正义起源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解释,就像许多人认为的法学法律 论文集那样,提出的问题多于答案,很少有人同意导致正义公约确立的详细动因和情境,而多数认为休谟关于正义的效用的观念既是独一无二的,又是戏剧性的:正义公约不仅是由于人们害怕惩罚而勉强遵守的规则;而且,公约的创设代表着人们意向上的戏剧性的转变。本文拟探讨正义公约的一个基本上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心理效用-使人们形成有理有据的自豪特别是声望上的自豪的能力。我认为,声望上的自豪一贯遵循正义的规则而获得,因此正义公约使之成为可能。我首先认为由于自豪产生于对他人的尊重,因此它不能完全先于社会而存在。特别地,声望上的自豪在正义公约之前肯定不能产生。接着我认为,由于正义公约使自豪产生所必备的社会互动成为可能,在社会上,人们形成获得独一无二的、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只有通过巴正义公约当作不可违反而达成。获得声望基础上的自豪的欲望产生于自然发生的自豪的本能,但是依赖于公约,为人公所设定,其实现依赖于正义观念。 自豪:依赖于社会的情感 在休谟看来,自豪显然是依赖于社会的情感,其在行为人种的存在依赖于两种外部渊源。首要的和初始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许多不同事物,包括声誉、声望、品德、美丽、财富的反映。休谟认为这些初始的渊源时自豪产生的重要成分,但是这些东西“在没有被他人的舆论和观点所赞成时,几乎没有什么影响”(t,316)。 这些渊源必须存在以便使行为人从某种东西获得有理有据的自豪。如果缺少一种渊源,行为人经历的情感就是自豪之外的东西。比如,当其他人不赞成行为人对其设想的自豪的渊源的最初反映时,它就会陷入变成休谟称之为“对我们自己的优点过分傲慢的自负”的危险(t,596),这就是在我们对并不真正值得自豪的东西而自豪的时候出现的。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4728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