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 |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有清一代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法制,既是中国整个封建时代法制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集大成者和总结者,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开启者和传承者。与前朝法制资料失散、匮缺之状况相比,清代法制资料浩瀚如海,“史料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清代民族经济法,入关前的民族经济法 以入关前作为时间界限的意义在于:其一,统一的全国政权未建立,但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满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这些法律是清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纳入少数民族中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范畴予以论证。其二,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尽管它体现在对其他民族的经济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发展法 满族统治者有着远大的政治抱负,深谙经济发展是立国之根本。为此,早在努尔哈赤时代,就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护新生的经济关系,促进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就是经济发展法。法律规定,“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官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禁止王公贵族“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 ;禁止随意宰杀牛马骡驴,以保护农业生产力。实行按丁分配国有土地的制度,“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 .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准依时价算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障农业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 .〈2〉经济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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