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负面影响
| | 法学论文网 内容提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定的法学论文网治国思想,“性善论”则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法学论文网重要基础。在儒家的思想统治之下,“人性善”经过几千年的露晒逐渐积淀于整个民众的法律意识心态和价值形态之中,并对现今的法治产生了消极影响。“性善论”为皇权所用造成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善”的价值体系造成泛道德主义及“性善”导致人格不独立严重阻碍了现今的法治建设。文章认为,推进中国现代法治进程,在批判继承传统儒家思想的同时,必须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 关键词:性善论 权力制约 泛道德主义 法治 中国古代封建时期把儒家思想作为法定的治国思想,实际上,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种伦理道德哲学,其关心的问题是心性之学。“心性之学就是人之所以有理义,之所以有道德之学”。[1]“ 性善论”是传统儒学的一个重要哲学基础,其不但对心性之学,乃至对中国古代的法制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经过几千年的洗礼沉淀给现今的民众留下了深深的烙痕。至今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态及价值形态中仍留有“人性善”的痕迹,这种法律价值心态对现今的法治是极为不利的。 一、“性善论”思想的演进及表征 “性善论”从道德与伦理角度探讨了人性的问题,它的提出发展是历史的产物。“性善论”的内容特征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的要求,其理论本身的不科学性决定了其负面作用在所难免。 (一)“性善论”的提出及历史背景 “性,从心,生声”。[2]在中国古代,“性”就是“生”,即“人之初”的“生”。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3]意为人刚一出生时,人性是大致相近的。孔子没有明言性善还是性恶,为其后人向不同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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