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主的边界是法治
| | 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 过去,学术界比较多地阐述了现代法治对民主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保障作用和民主对法治的法学法律 评职称论文决定性作用,但对法治限制民主泛滥的功能研究不够。这次沸沸扬扬的美国总统大选或许能在这方面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第一,规则有时比原则更重要。法律是规则,民主是原则。原则指导规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旦法律规则产生,便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不能再用原则而不经过一定程序来轻易否定。 美国这次总统选举纠纷,历时37天,波澜迭起。纠纷的核心是对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是否手工计票。戈尔一方强调“尊重人民的意愿”,小布什一方强调“尊重既定的法律”。那么在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和规则(“尊重既定法律”)之间,究竟何者更重要?更应尊重哪一个价值?这个问题是这次总统大选的纠纷焦点,也是美国法院系统辩论和裁定的关键。从结果来看,多数法官认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愿”更重要。因为“既定法律”是经由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意愿,是原则转化为规则后的产物,是理性(程序筛选)而非情绪化(临时动意)的决定。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中戈尔领先小布什,但美国既定的总统选举规则并非按全国普选票计算,而是按“选举人票”计算,即在全国50个州赢得多数选举人票才算赢得大选。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赢得多数全国普选票,但由于“选举人票”少于对手而输掉大选的。因此,当戈尔强调自己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要求尊重多数选民意愿时,美国的多数法官立刻意识到了这是在变更既定规则,是大选中的临时动议,是一种煽情。不能说戈尔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则(尊重多数),但它与法律规则相冲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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