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官选总统 ——透视美国大选中的民主与法治(一)
| | 法律援助论文 本文上篇论述了法治在美国总统大选中的法律援助论文力量。通过保证权力的法律援助论文角逐者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法治为政治竞争从分裂回归统一提供了必要的凝聚力,从而使民主政治过程得以和平、健康、稳定地进行下去。但法治并不是政治社会所遵循的惟一原则。第43届美国总统的归属由法官作出最终裁决,这固然反映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院的尊重以及法治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选举一般是由选民直接决定的政治过程;现在,佛州乃至整个大选的结果最后居然由法院来决定,而法官本身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背了基本的民主原则?我们首先必须探讨法治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微妙关系。 一般认为,现代社会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前提是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为此,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的判案过程不受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审理布什与戈尔的诉讼期间,代表各自利益的共和党与民主党选民都曾针对法院游行示威。但如果其有可能影响法官判案,那么它们肯定将受到取缔与禁止。当然,更不用说当事人利用职权去干预司法活动。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美国的联邦法官并不是由选举直接产生的,且法官们不能仅因作出不合民意的司法决定而受到制裁。保障法治或司法独立的含义是,社团或政府的某些决定必须由一个中立的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决定,不论掌握权力的社会势力或代表他们的政府官员在当时是否愿意;或者说,一旦法律(包括诸如宪法的“更高的法”)被制订出来,那么除非通过明确修改法律的文字,任何人-包括人民或人民代表中的多数人,甚至法律的制订者本身-都不能偏离法律的要求,或改变由一个专门机构-法院-所解释的法律的含义。任何看似至高无上的东西-无论是“人民的意志”还是“立法者”的喜怒-都不能迫使法官们放弃法律原则,因为后者才是国家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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