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若干思考
| | 免费法律毕业论文 历史上不同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时期的免费法律毕业论文社会契约论者在解释国家的起源时,首先在理论上基本都作了一种相类似的假设,即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的平等的原始状态,人类出于共同对付自然界及防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等人类自身生存的需要,于是达成契约,让渡出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和政府。因此,在人民、国家及政府产生的先后次序上,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幸福、公共的安全与福利,而绝不是为了管制和压迫人民。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国家及政府与个人完全平等,绝不能凌架于个人之上沦为作威作福的工具。 但是,自从有国家诞生之后的人类历史却充分证实了国家和政府似乎始终只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而存在,社会契约论者希望见到的那种理想的国家与政府始终只是乌托邦。因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权力本身腐蚀性的特点及人类专制的历史都证明了人类对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必须非常审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也看到了这一点,为此他们在理论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并设计了三种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具体方案。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政治上进行了实践并在制度上予以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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