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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失效日期】1998-01-01
  一、为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法学法律 小论文下载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省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法学法律 小论文下载管理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省音像制品出版事业的规划;
  (二)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管理等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审理本省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复制生产单位的设立;
  (四)制订并落实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音像制品的进出口业务;
  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地区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文化、公安、外贸、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编审力量和技术设备条件,并须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广播电视部批准。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对所录节目享有出版权,未经出版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录和改头换面复制销售。
  四、凡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的,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经批准后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并须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五、凡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范围,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销。未经批准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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