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司法何时权威
| | 国际法论文 ——对程序公正价值的国际法论文再思考 一、时代呼唤司法权威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的国际法论文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第一次有了宪法上的意义。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步入法治时代。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将遥遥无期;没有司法权威,法院的生效裁判将因为有履行条件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失去意义;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平亭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因而法治时代也应该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进程就是整个社会权利意识不断唤醒、权利不断主张并得以保障的过程,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每天打开电视,翻开报纸,登陆网络,几乎都有有关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无论是谁都能感受到社会这股关注司法的热流在涌动。在社会空前关注之下,当前普遍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除了反映法院的实际困境之外,实际上又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守好你们的权利,否则司法保护不了你们。这无疑又将加剧动摇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因而权利时代也应该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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