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可以”一词的研究(下)
| | 免费论文下载 三、对宪法文本中“可以”一词的免费论文下载归类分析 通过上述辨析可以发现,中国宪法规范中“可以”一词确实蕴藏了不同的免费论文下载法律意义。都是授权性规范,而且都是限制性授权规范,但这些规范所“授”之“权”,这些授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又是多么地不同啊!为了顺利地走出宪法规范中“可以”一词的意义丛林,从而更清晰地把握“可以”一词之法律含义,有必要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可以”一词的用法作出进一步的归类分析。 其一,“可以”在宪法各个部分中分布情况 附表:“可以”在宪法文本中的分布情况统计表 宪法的各个部分 “序言”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首都” “可以”出现的次数 1 3 0 8 0 中国宪法共有五个部分。从“附表”中可以看出,“可以”一词在宪法文本各个部分中的分布情况极不均匀。在整个宪法框架中,“可以”在“国家机构”部分(第57—135条)中出现的频率最高,一共是8次,恰好占到了“可以”出现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次是在“总纲”部分(第1—32条),一共出现过三次;再次是在“序言”中,“可以”出现过一次。在专门授予公民权利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部分,以及在“国旗、国徽、首都”部分(第136—138条)中,都没有使用过“可以”一词。 通过这一组简单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关于国家机构“可以”做什么的规范,已经占据了宪法中使用“可以”一词的绝对多数。也就是说,中国宪法规范中的“可以”一词,主要适用于对“国家机构”的授权,从而——至少从这个特定的视角上看——使授予权力成为宪法规范的重心。这种倾向,使中国现行宪法具有浓厚的“权力型”宪法而不是“权利型”宪法的特点。其次,在宪法“总纲”部分中三次出现的“可以”,基本上也是对国家的授权,这一点,可以进一步强化“权力型”宪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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