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谁来解释宪法?(二)
| |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手段 (一)“解释”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误区 要理解宪法中所规定的“解释宪法”的含义,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谓的“解释”是一个宪法文本中的概念,而不是语言学或者哲学著作中的概念,因此,不能按照通常语言学或者哲学上的“解释”概念来理解,而必须按照宪法文本本身所赋予的含义来理解。 宪法文本中只有两个地方出现了“解释”概念,首先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解释宪法”,其次就是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解释法律”的职权。如果我们按照上面的思路,将宪法以肯定的方式所明确规定的国家职权理解为一种排他性的专属权,那么,就意味着其他的国家机构,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不具有“解释宪法”职权的同时,也同样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想理解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就必须比照理解宪法赋予它的法律解释权。按照法理学上的通行理解,法律解释包括了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解释都是一种抽象的一般性解释,都是一种带有立法性质的解释。[15]这种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是按照解释法律的主体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分类,因此,宪法上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就被理解为其中的立法解释。确实,在我们目前的法律解释领域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国家机构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解释法律的事实,这种关于法律解释的三分法实际上不过是真实地记录了法律解释具体事实。这样一种关于法律解释的学说实际上基于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即将现实中存在的事实规范当作了真实的规范。然而,正是这种法律现实主义的立场无法确立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规范意义,因为法律现实主义将“事实”等同于“规范”,法律就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这是霍姆斯就这个问题的经典表述。[16] “存在的”就是“规范的”,“强盗的命令”与“主权者的命名”一样都属于规范,这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恰恰忽略了法律的规范性基础,乃至瓦解了法律的规范性基础。而法律实证主义就是要在区分“强盗的命令”与“主权者命令”的基础上,确立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规范性基础或者正当性基础。[17]只有区分这种将“事实”混同于“规范”的法律现实主义立场并将规范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我们才能理解法律解释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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